【行政许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的许可
时间:2020-07-29 03-12来源:作者:点击: 次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农机局 |
| 权力名称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的许可 |
| 子项名称 | |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 无变动 | 承诺件 |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