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 1、接收当事人备案材料。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