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利】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核发
            时间:2020-07-29 03-13来源:作者:点击: 次
            
| 权利类型 | 其他权利 | 责任主体 | 动监局 | 
| 权力名称 |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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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 1、畜主或货主申报 2、现场检疫
 3、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办理时限:现场实施 |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1、受理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或指定地点检疫 2、审查责任: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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