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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检查】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安全、管理、利用、公布等工作的检查监管
    时间:2020-07-29 03-10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检查责任主体档案局
    权力名称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安全、管理、利用、公布等工作的检查监管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10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11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相关规定的检查。2、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