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对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统计人员的奖励
时间:2020-07-29 03-10来源:作者:点击: 次
权利类型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统计局 |
权力名称 | 对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统计人员的奖励 |
子项名称 |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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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2005年12月16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统计人员,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三)在改革与完善统计制度方法、统计调查体系、统计核算体系,进行统计科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四)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在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中有重要贡献的;(六)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成绩突出的;(七)执行国家统计保密规定成绩显著的;(八)在其他统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奖励和处罚的要求,制定奖励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表彰责任:统计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奖励与处罚的要求,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