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时间:2020-07-29 03-08来源:作者:点击: 次
权利类型 | 其他权利 | 责任主体 | 环保局 |
权力名称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经过审批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 |
子项名称 |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3项 1、申请 2、核实情况 3、出具审核意见 | 前置要件1项 办理时限5天 1、项目申请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决定责任:对于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送达责任:将环评文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