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11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编制计划责任:通过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具体审计单位。 2.取证责任:审计人员通过审查相关会计资料,查阅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调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3.告知责任: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复核责任:审计机关须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5.决定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6.送达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7.检查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审计决定,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行使权力。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