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时间:2020-07-29 03-05来源:作者:点击: 次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审计局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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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11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取证责任:审计人员收集取得相关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证明材料。 2.告知责任: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前,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3.决定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罚的审计决定。 4.送达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5.检查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审计决定,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行使权力。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