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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权利】统计调查(普查)
    时间:2020-07-29 03-08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其他权利责任主体统计局
    权力名称统计调查(普查)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2005年12月16日修正)
    第四条 第三项(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1.调查(普查)准备责任:依照《统计法》规定分级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
    2.调查(普查)组织实施责任: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3.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4.统计资料保密责任。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