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解释。 辽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人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5个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3.批准责任:对材料齐全的批准发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