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外商投资项目产业指导目录下鼓励类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时间:2020-07-29 03-00来源:作者:点击: 次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外经局 |
权力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产业指导目录下鼓励类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
子项名称 |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1、申请人向我局呈报投资项目所需材料2、材料审核(1个工作日) 3、合格后经办人、局长和分管区长联合签署《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申请表》(1-2个工作日)下达《批复》 4、市外经局审批处打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1-2个工作日) 5、至其他部门办理后续手续 |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第6号)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 1、 受理申请人报送文件 2、 审核申请人报送文件 3、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同意批准的,出具批复 ;不同意批准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