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1.受理责任: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能当场更正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核查。3、设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完成设计(4个工作日)。4.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