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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权利】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时间:2020-07-29 03-02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其他权利责任主体文体局
    权力名称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将“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鞍文广通)【2015】35号 关于做好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等6项行政审批下方衔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业务发展报告等);(2)对上报的材料、信息、与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签订的拍摄保护协议书等进行审核,对内容自审制度审核;(3)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