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鞍文广通)【2015】35号 关于做好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等6项行政审批下方衔接及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证变更登记。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履行出版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