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一章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三) 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两名以上检疫员按《产地调运检疫规程》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个工作日内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产地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省植保站履行植物调运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