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二十三、二十四《城市房地产预售管理办法》六、七、八条 | 1.受理责任:材料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企业提供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企业对提供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3.许可责任:符合条件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4.公示责任:公众有权查阅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