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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可
    时间:2020-07-29 02-48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许可责任主体房产局(物业办)
    权力名称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可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流程          三项
    1、初审
    2、受理、复审
    3、办结

    办理时限15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10个工作日)
    前置要件11项
    1、工商营业执照;
    2、验资报告(三级、暂定三级为50万);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物业经理证(不少于10个);
    5、中级职称证(不少于5个);
    6、物业管理合同;
    7、近两年财务报表;
    8、税务登记证副本;
    9、人员劳动合同;
    10、以上人员《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
    11、《从业人员社保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纳费基数核定表》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和业绩材料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