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和业绩材料等);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