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查验和实地查看责任: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3.登记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责任: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