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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查封登记
    时间:2020-07-29 02-43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其他权利责任主体房产局(汤岗子新城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
    权力名称房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子项8)
    子项名称房屋查封登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登簿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预查封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查封、预查封裁定书;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查验和实地查看责任: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3.登记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责任: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5.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