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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行为的处罚
    时间:2020-07-29 02-43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城建局
    权力名称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