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法【2010】17号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备案,于3个工作日给予备案。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施工许可证表送达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