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房屋产权证
时间:2020-07-29 02-41来源:作者:点击: 次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城建局 |
权力名称 | 房屋产权证 |
子项名称 |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一)申请;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镇办受理(1个工作日) (三)审核:承办人接收材料进行审核(55个工作日);负责人作出复审意见(3个工作日) (四)发证:1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资料审查 3、发证阶段责任: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齐全,予以发证 4、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