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住建[2011]240号关于调整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验收预付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维修地下基础设施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末之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挖掘申请,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挖掘计划实施。 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收取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冬季(指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不准挖掘,因抢修工程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冬季挖掘,应按要求回填,并加收1倍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五条 因抢修地下管线需紧急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挖掘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挖掘,不准擅自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原审批内容的,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按实际挖掘面积和时间交纳挖掘修复费和验收预付金。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安全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收回道路挖掘许可证,并及时返回验收预付金。 | 一、受理责任1、 公示办理道路挖掘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二 审核批准责任: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批准,于3个工作日给予批准,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四、送达责任:将道路挖掘申请表及合同送达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