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2015年版)
    【其他权利】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时间:2020-07-29 02-37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其他权利责任主体城建局
    权力名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1、受理招投标情况说明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审核报告材料内容的符合性
    3、签发审核意见单
    4、 备案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所需要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准许备案。(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是否准予备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