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可以自行施工招标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是否准予备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