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门面装修、牌匾设置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备案,于3个工作日给予备案。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监理合同备案表送达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