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在围挡设置之前,应当向市建委报送围挡设置方案。《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临时占道(地)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备案,于3个工作日给予备案。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监理合同备案表送达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