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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处罚(处理)
    时间:2020-07-29 02-32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责任主体人社局
    权力名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行政处罚(处理)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当场处理的违法行为。
    1.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进行检查
    2.搜集整理证据材料
    3.告知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4.填写预定格式的法律文书
    5.当场送达依法执行
    6.备案归档
    无前置要件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特殊案件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1、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交费 处1000元—10000元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拒不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每人500元罚款 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
    3、非法收取抵押金 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4、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 处2000元—20000元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5、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不接受询问拒不整改 处2000元—20000元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6、企业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 处2000元—20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7、非法使用童工 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 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8、瞒报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依据国务院423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9、违反规定超时工作 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500元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劳动监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