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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时间:2020-07-29 02-29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财政局
    权力名称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必要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书。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