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二条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受理责任。受理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等政府监督部门移送的关于对违法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罚建议,并予以立案,向移交部门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移交案件涉案会计人员违纪事实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收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根据申请组织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