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必要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书。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