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予以处罚
时间:2020-07-29 02-08来源:作者:点击: 次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司法局 |
权力名称 |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予以处罚 |
子项名称 |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8项 1、受理 2、立案 3、调查 4、审定 5、告知(申辩、听证) 6、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 8、结案 | 60日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受理:发现违法事实2、调查: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检查3、审定:提出初步意见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4、拟处罚5、告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6、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处罚决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