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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对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塑神像和佛像、设置功德箱的处罚
    时间:2020-07-29 02-06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民宗局
    权力名称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对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塑神像和佛像、设置功德箱的处罚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1.发现违法事实
    2.立案,并调查取证
    3.陈述和申辩
    4.处罚决定 
    (一)办理要件:4项 1.《现场检查记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
    3.《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1)强制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2)干扰正常宗教活动(3)侵犯财产权益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调取证据
    3.审理责任:依据证据,集体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
    5.决定责任:违法证据充分
    6.送达责任:责令改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