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牛羊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清真食品的食品名称含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或图像;
时间:2020-07-29 02-02来源:作者:点击: 次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民宗局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牛羊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清真食品的食品名称含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或图像;清真牛羊屠宰场屠宰牛羊不符合清真习俗;生产、经营清真牛羊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处罚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1.发现违法事实 2.立案,并调查取证 3.陈述和申辩 4.处罚决定 | (一)办理要件:4项 1.《现场检查记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 3.《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 (2)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负责人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3)在生产、经营场所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清真标志的; (4)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岗位配置人员不符合条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 (5)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的; (6)从业人员和清真屠宰师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 (7)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为没有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制作清真食品广告、承印含有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标志的清真食品包装物的; (8)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的。 | 1.立案责任:(1)强制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2)干扰正常宗教活动(3)侵犯财产权益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调取证据 3.审理责任:依据证据,集体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 5.决定责任:违法证据充分 6.送达责任:责令改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