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出租、出借或者倒卖《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标志的处罚
时间:2020-07-29 02-01来源:作者:点击: 次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民宗局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伪造、出租、出借或者倒卖《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标志的处罚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1.发现违法事实 2.立案,并调查取证 3.陈述和申辩 4.处罚决定 | (一)办理要件:4项 1.《现场检查记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 3.《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1)强制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2)干扰正常宗教活动(3)侵犯财产权益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调取证据 3.审理责任:依据证据,集体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 5.决定责任:违法证据充分 6.送达责任:责令改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