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时间:2020-07-29 01-59来源:作者:点击: 次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民宗局 |
权力名称 |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将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处罚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1.发现违法事实 2.立案,并调查取证 3.陈述和申辩 4.处罚决定 | (一)办理要件:4项 1.《现场检查记录》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 3.《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禁忌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1)强制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2)干扰正常宗教活动(3)侵犯财产权益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调取证据 3.审理责任:依据证据,集体审查,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 5.决定责任:违法证据充分 6.送达责任:责令改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