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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时间:2020-07-29 01-58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许可责任主体民宗局
    权力名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4项         
    1.申请 2.受理审3.现场核查4.换、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一)办理要件:4项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申请表》;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3.适当比例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职工和全体职工的名册及身份证明;
    4.申请设立清真屠宰厂(场)的,应当提供清真屠宰师的身份及培训证明。                (二)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1.【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2.【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中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设定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省民委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履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