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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设立养老机构许可
    时间:2020-07-29 01-56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许可责任主体民政局
    权力名称设立养老机构许可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
    2、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验点。
    3、材料合格,由分管副局长进行签批;材料不合格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原因。
    4、许可结果。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