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利】对跨县、市举行宗教活动的备案
时间:2020-07-29 01-59来源:作者:点击: 次
权利类型 | 其他权利 | 责任主体 | 民宗局 |
权力名称 | 对跨县、市举行宗教活动的备案 |
子项名称 |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办理程序:4项 1.申请 2.受理审查 3.资格审查 4.作出决定 5发放通知书 | 1.申请报告(包括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加人员); 2.培训需求情况说明; 3.授课人身份证明(是教职人员提供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4.培训能力状况说明。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12月14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二十八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跨县、市举办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受理举办地宗教团体申请和相关材料;受理宗教团体审批意见。 2.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审核后,根据条例,签署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