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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20-07-29 01-57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许可责任主体民政局
    权力名称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1、受理申请材料。
    2、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由分管副局长进行签批。
    4、许可结果。 
    申请成立社团组织的前置要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员会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
    会员总数不能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场所。4、有与业务相关的专职人员。5、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申请变更、注销的前置要件:1、申请变更、注销的申请材料。2、登记证书。办理时限:申请成立登记为60个工作日;变更、注销为30个工作日。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成立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