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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时间:2020-07-29 01-55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责任主体科技局
    权力名称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5.决定处理意见(撤案、移送)
    6.告知(申辩、听证)
    7.行政处罚决定
    8.执行
    9.结案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两名或以上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开展调查,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进行技术鉴定。
    3.审理责任:经调查,经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假冒专利成立应予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书,载明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百分之三加处罚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