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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审批
    时间:2020-07-29 01-54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许可责任主体教育局  (千山区职工学校)
    权力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审批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1、由举办人递交书面申请(A4纸印)(1)属于各乡镇的由各乡镇中心校(教育办)专干签署意见;(2)属于各街道的直接递交职成教办公室;2、申请者递交书面申请后,等待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前去验看教学场地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3、 验点合格后,填写民办教育机构申请表,同时去银行建立账户,预存退费保证金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4、验资结束后,将申请资料一并上交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人员;5、报市教育局高职成教处复审合格后发放办学许可;6、领取办学许可后到千山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区民政局办理代码证。    1、申请内容:包括法人代表基本情况,办学的详细地点,教学场地的面积(自有房产或租赁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拟开设的专业及拟聘教师情况。开课时间、收费标准及现有教学设施、设备等情况;
    2、申请资料:包括验资报告、民办教育机构申请表、法人照片2张、法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书等;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设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地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声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进行现场核查;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办理办学许可并报市教育局复审合格后发放办学许可;4、送达责任:将《办学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民办教育法》千山区教育局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