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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对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时间:2020-07-29 12-27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服务业局
    权力名称对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有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