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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
    时间:2020-07-29 12-26来源:作者:点击:

    权利类型行政处罚责任主体服务业局
    权力名称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对特许人不具备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罚
    办理流程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权利依据责任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5号)第三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