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辽发改发[2006]40号)。四、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2.《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36号)。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3.《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和开发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意见》(鞍委发[2013]17号)。对辖区内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投资的项目,享有本级审批权限及投资节能评估的审批权限。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1)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个1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2)评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3)评审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4.送达责任: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文件应及时送达申请机关和项目单位。 5.监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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