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36号)。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交通、水利和城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不含国家和省专项补助性资金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与工程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 2.《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和开发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意见》(鞍委发[2013]17号)。对辖区内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投资的项目,享有本级审批权限及投资节能评估的审批权限。
| 1.受理责任:(1)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列明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当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 2.审查责任:(1)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1)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9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9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2)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3)对于同意审批的项目,应当出具项目批复文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4)对于不同意批复的项目,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批复决定书,说明不予批复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或者不予批复决定书应当送达项目单位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 5.监管责任:应当会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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