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责任主体 | 拆迁办 |
权力名称 |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 ||
子项名称 |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
1.确定拟征收区域,出具图纸后配合国土局实施对红线内进行放点2.拟征收区域所属镇、村完成测计工作并出具预算材料上报区拆迁办,拆迁办汇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地上附属物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以红头文件形式报送区政府申请资金 3.办理合法征收手续 4.出具拆迁手续及复核意见移交镇、村,由其完成征收前的整理和准备工作 5.各镇负责工作人员根据谈迁明细与动迁户进行谈迁 6.动迁户同意补偿结果,即可与所在镇签署补偿协议,验收房屋,领取或交纳项款,等待回迁 7.拆迁办与各镇负责归纳档案、整理数据及报表,申报钱款等各项工作; | 动迁户动迁时需要提供要件:1.房证;2.土地证;3.身份证;4.户口本;5.水费清单;6.电费清单。办理时限:一般依据动迁区域所下达的红头文件为准。 |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
①国有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②集体土地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2006]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1、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发布征收提示。 2、制定补偿方案。 3、会同区财政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4、提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5、与被拆迁人协商谈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对动迁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