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规定,经区司法局审查,现将我区清理确认的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公告如下:
1.千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千山区民政局
3.千山区审计局
4.千山区统计局
5.千山区商务局
6.千山区人社局
7.千山区教育局
8.千山区应急局
9.千山区卫健局
10.千山区发改局
11.千山区住建局
12.千山区农业农村局
13.千山区交通运输局
14.千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千山区司法局
16.千山区财政局
17.千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8.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公安分局
19.千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千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1.千山区民宗局
22.千山区档案局
23.千山区保密局
24.千山区税务局
25.千山区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