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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政三项制度
    时间:2025-12-12 01-33来源:千山区农业农村局作者:点击:

    (一)千山区农业农村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水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依法治水,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水利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机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其他权利,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千山区水利局执法机构名称及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水利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其他权利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水利局行政机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在行政大厅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例、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行政处罚涉及重大违法案件,可能影响公民、法人等其他群体的权益或社会稳定的,应当立案后通过公示载体及时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公示。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许可决定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项目、对象、标准,依据及收费流程。

    (六)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征收流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省水利厅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准备、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是千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水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公示公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千山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千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

    (一)办公室牵头,准确梳理千山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司法局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水政水资办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千山区水利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编制区水行政各类执法流程图和区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内容,报区司法局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办公室负责公示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水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省市政府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等情况引起水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水行政各类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水行政各类执法结果信息在门互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千山区水利局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千山区水利局将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的公示信息,由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并经领导批准后在千山区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水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进行公示公开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千山区水利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千山区农业农村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充分利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三条  执法单位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千山区农业农村局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务会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价值五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通过局务会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在审核过程中,法制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开局务会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