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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享受集中照护服务细则
    时间:2025-12-16 11-21来源:千山区民政局作者:点击:

    一、救助对象范围

    我市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以下2类老年人群体(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托管对象,经审核后符合本救助条件的,可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政策享受补助,不在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政策。

    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集中照护。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工作流程

    按照“自愿入住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领补助、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定服务补助、县级财政部门发放补助金”的基本工作流程实施救助。

    1.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承担集中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时,失能老年人群体需向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有效证明,对缴纳集中照护服务费有困难的,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机构同意照护服务费缓交证明》,可先行入住养老机构。

    2.开展能力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由县(区、市)级民政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

    养老机构应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按月收取集中照护服务费,特殊情况收费金额确需超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超出部分由享受集中照护者本人或家属承担。  

    3.申请服务补助。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以向当地县(区、市)级民政部门提出服务补助申请,并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失能老年人的能力评估有效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可以跨地区申领服务补助,补助金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助标准按照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的标准确定。

    三、补助标准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分为二个等级(一级、二级)。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享受一级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一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的总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当地最低生活工资标准的60%);经评估为中度失能的老年人享受二级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二级的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半自理照料护理标准的总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当地最低生活工资标准的30%)。

    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等级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四、机构管理与服务保障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